人社部颁布新规程,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有变化

来源:北区教育 日期:2023-11-19 11:46:52 浏览量:11

《规程》涵盖各类有评价需求的人员,对企业职工、各类院校学生、技能类与专业技术类职业发展贯通人员、其他社会从业人员的申报条件予以明确,且综合考虑促进就业需要和各类院校学生、专业技术人员技能评价需求,对申请条件进行优化调整。


1.打破等级逐级申报限制

新《规程》明确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可直接申报四级/中级工;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0 年可直接报考三级/高级工。技能高超、从业经验丰富的一线职工直接申报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,有助于围绕我省的重大战略、重大工程、重大项目、重点产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,加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力度。


2.发挥院校培养基础性作用

新《规程》明确,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可申报四级/中级工;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的,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/中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,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的,或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、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(含在读应届毕业生)的,可申报三级/高级工;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、技师学院毕业生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2 年的,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/高级工职业资格(职业技能等级)证书满 2 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、技师班学生,可申报二级/技师。这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职业教育类型、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,推动职业教育质量提升。


3.打通技能人才发展“立交桥”

新《规程》明确,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的,可申报三级/高级工;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的,可以申报二级/技师;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(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)后,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,就具备申报一级/高级技师的条件,评价合格后可以颁发高级技师证书。这将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,搭建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,推动新时代复合型人才队伍使用、待遇、发展等方面鼓励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的不断完善。


4.发挥企业开发评价规范

新《规程》明确,企业开展自主评价的申报条件,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,结合企业工种(岗位)特殊要求,对职业功能、工作内容、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,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。无相应国家职业标准的,企业可参照新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。企业可结合实际,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、模块化考核、岗位练兵、技术比武、技能竞赛、业绩评审、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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